1993年,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将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设立“国际家庭日”旨在提高各国政府决定和公众对于家庭问题的认识,促进家庭的和睦、幸福和进步。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坚持积极实施,并推动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采取在个案中发布《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对履行监护责任失职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形成了具有辖区特色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方式,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被告人范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依法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1年,在包头市九原区某街,被告人范某某在醉酒后无证驾驶其好友杨某某向内蒙古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蒙BXXXWK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蒙BXXXX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九原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安全倒车,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侦查机关依法带领被告人范某某到定点医院抽血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2(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且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将庭审调查延伸到庭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全方位了解被告人范某某的成长背景,分析其走上道路的原因,最终根据该分析情况作出相关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范某某年幼时父母离异,与其父亲共同生活,其父母亲均再婚,家庭发生变故,家庭成员的连续更迭,使其无法适应家庭环境,心理压力增加,使其生活、学习等均受到冲击,学习成绩较差,日常生活中,其父亲多以照顾其生活为主,未及时关注其心理变化,其性格内向不善于表达,在其青春期期间父亲与其沟通交流仅以说教为主,父子矛盾加剧,期间其交友不慎,出现不爱学习、酗酒、夜不归宿、享乐拜金等偏差行为,但未得到及时纠正,最终导致本案案发。本案中除了家庭内部教育出现偏差外,亦存在不可忽视的学校、政府、社会等综合因素。家长认为满足了孩子的物质生活,将其送到好一点的学校即可,缺乏有效沟通,存在教育认知能力不足;学校以应试教育为主,未将品德教育放在首位。对于出现家庭问题、学习成绩下滑、三观教育不正的学生,并未及时与家长沟通,予以纠正;政府层面,目前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尚不健全,各职能部门未真正发挥家庭指导作用;社会方面,未成年人无证仍能租赁汽车,并上道路行驶,存在社会管理漏洞,监管不力。且存在对未成年人成长人文关怀不够,未形成共同为未成年人成长负责的社会共识。综上,对于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行为,其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犯罪后果,但究其根本,其走上犯罪道路系综合因素造成。因此,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亟待进一步完善。根据上述分析最终作出了判决,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二: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盗窃罪一案——多次盗窃终获刑,家庭教育指导令标本兼治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在包头市九原区某镇周边工地先后十四次盗窃铁块、铁片、螺丝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0304元。
裁判结果:
九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0304元,属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到案后认罪悔罪、坦白、积极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
在案件审理同时,向二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了自治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加强教育监管,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关注被监护人的生理、心理状况,与被监护人同住,避免其无故夜不归宿、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时刻关注其收入与消费情况,警惕其异常行为,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立法,将“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时代,切实解决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背后的家庭问题、社会问题,从根本上实现精准解决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与关护工作,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鉴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能切实履行监护人职责,致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基础上,对其监护人发出了自治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该教育令发出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发布本案例,旨在提醒全社会及家长,“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事实家庭教育的肢体责任”,希望各位家长能够认真学习这部法律,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养好下一代接班人!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法院的未成年人审判是一项“守护万家灯火”的温情工作。九原区法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抓手,将特色品牌和专业优势持续助力家庭教育与家事审判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从指导服务、研判督促、宣教引导等方面不断拓宽家庭教育路径,为在全社会引导树立良好的家庭教育观、弘扬良好家风美德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