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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进行时•我为群众办实事】父母离婚稚子无辜 法院调解促其健康成长
作者:王丹岩  发布时间:2021-04-15 09:59:58 打印 字号: | |

01 诉讼请求

第一项,请求贵院判令准许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赵某某一次(具体方式为:原告在每周五18:30分从被告处接女儿到原告处,周日晚18:30分将女儿送回被告处);第二项,判令准许原告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与女儿共同相处一半时间(具体方式为:原告在法定节假日前一日18:30分从被告处接女儿到原告处,经过法定节假日一半时间后当日上午10时将女儿送回被告处);第三项,判令准许原告在寒暑假期间与女儿共同相处一半时间(具体方式为:原告在寒暑假放假前一日18:30分从被告处接女儿到原告处,经过寒暑假一半时间后当日上午10时将女儿送回被告处)。

上述三项是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看到这些诉讼请求的时候,承办法官心里不禁一揪,试问这样的诉讼请求对于一个正在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来说,会带来什么影响?

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常某可以说是法院的“常客”了,从2019年年初开始,二人的离婚诉讼,到离婚财产纠纷诉讼,再到后来的原告赵某母亲胡某某起诉,要求赵某与常某某给付购房款案件,一直到这起关于孩子探视权案件,赵某与常某某已经打了整整两年官司。抛开赵某与常某某之间的输赢,单单就孩子而言,无疑是一种伤害。主审法官了解到案情后,将二人叫到法院进行调解,从刚开始双方激烈争吵,甚至互相辱骂,到后来达成调解协议,历时三个多小时,承办法官几乎穷尽办法为双方打开心结、调解矛盾、分析利弊,说明道理,终于将双方说服,同时也为孩子避免了面对法庭、面对恶语相向的父母带来的心里阴影,算是保护了孩子幼小的心灵。作为母亲的常某某说“我也不想这样,更不希望孩子看到这一切,谢谢法院,谢谢法官,辛苦你们了!”

“作为一名法官,同时也是一名母亲的我,在处理这样一起案件的时候,何尝不想保护我们想保护的人,也想为我们愿意为其争取利益的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面对每一个破碎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加强对他们的保护,也就是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共同进步作了一份贡献”,要法官说。

本案诉前调解,减轻了法官的办案压力,拓展了矛盾纠纷的化解渠道,降低了群众的诉讼成本,避免了昔日“一家人”对簿公堂的尴尬,重要的是修复了血浓于水的亲情,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02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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