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升立案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立案登记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电话预约立案,是指为减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立案往返法院的次数,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通过电话提出预约立案,在指定的时间到本法院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电话预约立案适用于一审民商事和执行案件。
第四条 电话预约立案的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约的案由明确、诉讼标的与起诉状一致;
(二)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真实存在;
(三)属于法院主管和本院管辖;
(四)起诉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具备必要的起诉材料。
第五条 本院电话预约立案的联系电话为:0472—7165023。
第六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电话预约立案时,立案法官应一次性告知立案所需的材料及需交纳诉讼费的数额。
第七条 当事人或代理人电话预约立案时,应如实告知立案法官起诉情况,以便确定是否由本院管辖。
第八条 立案法官在接听预约立案时,应记录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及起诉的相关信息,并商定携带书面材料到本院立案登记的时间。
第九条 对老、弱、病、残及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电话预约立案的,可以上门立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