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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法院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
(2014年3月18日第4次党组会通过)
  发布时间:2014-04-01 16:01:0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强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制《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案号、法官姓名、书记员姓名,对法院工作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审判纪律、工作纪律以及司法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法院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在立案时随《诉讼费收费标准》、《诉讼风险提示》等材料一并向当事人发放,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结案后填写,投入设在立案大厅的群众意见箱或邮寄回我院纪检监察室。

第四条 纪检监察室需每日开箱收取《案件当事人意见反馈表》,并对当事人所反应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对于调查属实的,要及时向院党组提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院党组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理意见,纪检监察室要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必要时要由院领导直接向当事人反馈,并责令法院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每月对当事人投诉情况,对法院工作人员处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并记入干警业绩档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每半年对当事人反馈意见进行一次梳理,分析我院在队伍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向院党组提出改进意见。院党组要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九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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