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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录入规则
  发布时间:2009-04-03 16:02:01 打印 字号: | |

 

为了规范案件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加强我院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真正实现案件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资源共享,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网上案件信息应按照案件流程的信息录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要与案件的实际运行同步进行。

第二条 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严禁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包括内勤、书记员)使用,系统视为责任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第三条 各业务庭室根据工作职能承担相应的信息录入任务。立案庭负责立案信息的录入,审判庭、执行局负责立案后案件信息的录入。

第四条 派出法庭的案件信息由法庭自行录入。

第五条 立案、结案、审限等关系审判效率的信息一经录入不得变更。

第六条 审判庭对案件上诉情况进行信息录入后,方可将上诉案卷转交立案庭,否则立案庭不予接收移送。

第七条 案件信息录入人员对所录入信息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错误,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章   信息分类

 第八条 立案庭录入案件起诉基本信息(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信息类、立案案由类、附加信息类)、诉讼费信息(立案标的、缓减免情况登记、诉讼费缴纳情况),诉前保全等信息应当录入。

第九条 审判庭审判员负责录入案件信息项目:

1)补正完善立案信息。立案庭误填或漏填的应补填,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变化的应进行修改,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录入。

2)审理流程信息,包括审判庭组成人员、管辖异议、诉讼保全、审限管理等信息。

3)结案基本信息,包括结案案由、标的、方式及当庭、缺席判决情况。

4)生成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各类裁定书、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等。调解和好、即时结清等未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在调解书模板中粘贴调解协议。
   5)审理中发生的诉讼费信息,指诉讼过程中补交的诉讼费、反诉费、诉讼保全费及其减免缓情况。立案庭已收取的不能再次填写。 

第十条 要求审判人员录入的信息必须由审判人员录入,书记员不得代替操作。

第十一条 审判庭书记员负责案件信息录入项目:

送达、开庭、宣判、结案、上诉、二审结果、文书生效等流程信息,粘贴开庭笔录。
    第十二条 执行庭执行人员负责案件信息录入项目:补正完善立案信息、案件执行信息、结案基本信息、案件执限管理信息、生成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执行笔录、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决定书、债权凭证等)。
   第十三条 执结案件以输入诉讼费用正式票据号作为收回执行费依据。
   第十四条 派出法庭每周到立案庭进行信息录入,并于每月19日前将当月案件信息登记完毕。
   第十五条 审监庭再审案件、民二庭审查破产程序、立案庭所办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等,均分别按照刑事、民商、行政案件的要求填报。
  第十六条 庭长工作:每日登录“庭长办案系统”,核对新收案件与纸质卷宗是否一致,并负责分案,对不属于本庭负责审理的案件,报分管院长决定是否进行退案。

根据授权确定案件适用程序、指定合议庭成员、撤销法庭预定。

根据授权审批法律文书,审批后转分管院长批准签发。

第十七条 分管院长工作:每日登陆“领导决策辅助分析系统”,对分管庭(局)的以下报批事项进行审查、批准。

1)批准退案、变更承办人、延长审限;

2)批准结案;

3)批准其它根据授权应当审批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业务庭设统计员一名,负责庭(局)内案件信息录入的监督检查,各统计员每月将本庭(局)生成的报表与实际收结案信息仔细核对,保证数据的准确、一致。发现问题及时向庭长报告,并督促和协助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必要时请求网络管理员帮助。

刑庭需要注意的事项:表2、表3所统计的数据是已生效案件,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被告人量刑生效、一审裁定生效、是否上诉生效),该案才会统计在上述表中,此条件缺一不可。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员工作:档案管理员应登录“案件归档”系统对各庭室待归档的案件明细进行核对,完成案件归档。待归档的案件必须是已经过评查的案件,否则不予归档。

 

第三章   监督

第二十条 网络管理员对各庭(局)的案件录入情况实行总体监控和检查,内容包括:信息录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结案是否超审限以及各审理阶段是否超限。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属于影响审判效率的错误操作确需变更的,应由承办人填写《信息更改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同意后,交由 网络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二十二条 网络管理员对案件流程操作有指导和监督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滥用权力。

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对电子卷宗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按月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九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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