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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调研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9-04-03 15:49:37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调研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加大调研工作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调研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调研工作水平,充分调动全院法官参与调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研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

   第三条 调研工作要紧紧抓住我院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针对司法审判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发挥调研工作的实际效能。

 

第二章 调研的内容

        第四条 我院的调研工作,要紧紧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上级法院下达的年度调研课题;

(二)我院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三)我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思想以及“公正、高效、权威”的主题,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四)我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五)我院在司法改革、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六)我院在服务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中,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七)我院在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以及司法为民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八)我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及对策;

(九)我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十)典型案例分析及案件统计分析。

第五条 研究室每季度都要对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内容包括受案数、案由、结案数、平均审理天数、结案方式、调解履行率,并对数据进行动态分析,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六条 信访办每季度都要对受理的信访案件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内容包括案件来源、信访事由、案件所属部门、导致信访的原因、案件办理情况、信访问题解决情况、息访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并抄送研究室。

第七条 审监庭每季度都要对全院的案件质量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内容包括案件发回改判情况、案件评查情况、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对策,并抄送研究室。

第八条 办公室每季度都要对诉讼费、罚款、罚金收缴情况,诉讼费退费情况以及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并抄送研究室。

 

第三章 调研的责任

 第九条 研究室为我院调研工作的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本院的调研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调研工作年度计划,确定各业务庭室的调研题目、写作要点、责任人员和完成日期;

(二)负责对各部门调研课题完成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对调研论文、调研报告进行审核;

(三)直接组织重大调研课题的调查研究,直接撰写重要的调研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四)组织对各部门调研论文、调研报告的答辩,确保调研论文和调研报告的质量;

(五)负责本院调研材料的报送以及存档编册工作;

(六)负责本院各部门调研目标任务的统计、考核和通报;

(七)根据调研成果,向院党组提出具体的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调研课题的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督促本部门法官围绕院里确定的调研课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确保完成调研工作任务;

(二)直接撰写本部门的重要调研论文或者调研报告;

(三)负责对本部门调研论文、调研报告以及案件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分析的审核。

第十一条 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确定一个带有全局性的调研课题,且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不得少于两周,年内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论文或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每年必须确定一个调研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年内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论文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 每一名办案法官,每年都要紧密联系审判工作的实际,按照年度调研计划的要求撰写典型案例分析、调研论文或调研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分析、调研论文及调研报告,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核后,方可上报研究室。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研究室要及时将各项调研成果转化为意见或建议,对于成功的经验要及时建议院党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推广;对于不适宜的作法要建议院党组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十六条 对于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院党组提出明确而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院党组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优秀的调研成果,要充分采纳研究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从而真正发挥调研工作的实际效能。

第十八条 对于优秀的调研论文、调研报告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研究室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或者向有关报刊投稿。

第十九条 坚持调研与宣传相结合,特别是要通过调研活动,深入挖掘和积累我院在司法实践各项活动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打造“九院品牌”,为我院争创全国优秀法院这一奋斗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条 院党组根据年度调研计划及部门职责,对各部门所承担的调研工作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年终开展优秀调研成果评比活动,对各级法院领导决策及法院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被上级报刊采用的或者在上级法院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上获奖的优秀调研成果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九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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