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管理规范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09-03-26 15:44:37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部门及岗位责任,确保院党组各项决策得到有效落实,优质高效地完成本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根据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确定相应的责任目标,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工作目标得满分,超额优质完成相应加分,未完成或出现差错相应减分。

   第三条  目标管理考核坚持全面、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是每一名干警及中层干部提拔使用、降职免职、岗位交流及评先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年度目标分共性目标和部门业务目标。共性目标是全院各部门以及每一名干警必须完成的目标;部门业务目标是各部门根据职责所应完成的目标。

   第六条  共性目标分值为100分,业务目标分值为200分,部门考核分值即为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分值。

 第二章  共性目标

 

第七条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个人1分。因违反该制度被处分的,扣该部门及个人10分。

   第八条  严格执行《诉讼费管理使用及财务管理办法》,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责任人2分。因违反该制度被处分的,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公文管理办法》,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分。因违反该制度给我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该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十条  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制度》,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责任人2分。因违反该制度被处分的,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规范管理办法》,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分,因违反该办法被处分的,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制度》,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分。每次考试成绩实行5分制,部门人员的平均成绩作为部门的该项考核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宣传工作制度》及《调研工作制度》,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责任人2分。因违反该制度给我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该部门及责任人5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0分。

法警大队、行政庭、审监庭每两月发简报1篇,其他部门每月发简报1篇。每少1篇,扣该部门2分。所发简报被市级报刊、网站采用的,给该部门及个人加2分,被省级采用的,加5分,被国家级采用的,加10分。同一篇简报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分计算。

各部门按照年初下达的调研、宣传目标按期完成,每少1篇扣该部门10分。被市级报刊采用的,给该部门及个人加10分,被省级报刊采用的,加20分,被国家级报刊采用的,加30分。同一篇报告不累计加分,按最高分计算。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工作制度》。因违反该制度被我院通报批评的,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被处分的,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调查确认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该部门及个人考评分为零。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差错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凡因差错案件被通报批评的,每件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被处分的,每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每违反一次扣该部门及责任人1分;受到本院通报批评的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十七条  按时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有一人(次)不参加的,扣部门及个人2分。

第十八条  因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的,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重大失误给我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三章  业务目标

 第一节 人民法庭

 第十九条  部门及个人案件质量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按《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当年审结案件的平均分即为个人及部门的案件质量分。

第二十条  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每超期1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公开审判率为100%,每少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二十一条  发回重审案件为零,因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每发回重审1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全年无发回重审案件奖部门及个人10分。

第二十二条  因实体错误(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被改判案件为零,每改判1件扣部门及个人3分,全年无改判奖部门及个人10分。再审改判案件为零,每再审改判1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二十三条  上诉率(上诉案件/全部案件包括调撤案件)不超过10%,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奖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二十四条  涉诉信访案件为零,因办案人员责任而导致当事人到院里信访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2分,到区里信访的每件扣3分,到市里信访的每件扣5分,到自治区信访的每件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0分。

第二十五条  调撤率为75,每超一个百分点部门及个人加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调解履行率(履行调解书的案件/全部调解案件)为90%,每超一个百分点部门及个人加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二十六条  按要求及时到立案大厅录入案件信息及司法统计信息,每有一件错误扣部门及办案法官1分。

第二十七条  召开人民调解委员会座谈会1次,未召开扣部门5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宣传2次,每少一次扣部门5分。

 第二十八条  8月底完成一篇协调处理案件的经验交流材料,未完成扣部门5分。按要求报送优秀法律文书及案例分析,每迟报或漏报一份扣部门3分。

  第二十九条  哈林格尔法庭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巡回审判制度,积极有效的开展巡回办案,方便辖区人民群众诉讼。未及时开展此项工作的,扣部门10分。 

第二节  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

第三十条  部门及个人案件质量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按《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当年审结案件的平均分即为个人及部门的案件质量分。

第三十一条  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每超期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公开审判率为100%,每少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三十二条  发回重审案件为零,因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每发回重审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全年无发回重审案件奖部门及个人10分。

第三十三条  因实体错误(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被改判案件为零,每改判1件扣部门及个人3分,全年无改判奖部门及个人10分。再审改判为零,每再审改判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三十四条  上诉率(上诉案件/全部案件包括调撤案件)不超过15%,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奖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三十五条  涉诉上访率为零,因办案人员责任导致当事人到院里信访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2分,到区里信访的每件扣3分,到市里信访的每件扣5分,到自治区信访的每件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0分。

第三十六条  调撤率为65%,每超一个百分点部门及个人加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三十七条  调解履行率为85%,每超一个百分点部门及个人加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三十八条  8月底前撰写1篇协调处理案件经验交流材料,未完成扣部门5分。按要求报送优秀法律文书及案例分析,每迟报或漏报一份扣部门3分。

第三十九条  年内安排观摩庭3次,每少一次扣部门5分。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电脑分案,需要调整承办人的,必须经分管院长书面批准,每违反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四十二条  案件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每错录或漏录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四十三条  确保每案庭审及合议速录,每少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三节     

 第四十四条  部门及个人案件质量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按《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当年审结案件的平均分即为个人及部门的案件质量分。

四十五条  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每超期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公开审判率为100%,每少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四十六条  发回重审案件为零,因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每发回重审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全年无发回重审案件奖部门及个人10分。

第四十七条  因实体错误(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被改判案件为零,每改判1件扣部门及个人3分,全年无改判奖部门及个人10分。再审改判率为零,每再审改判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四十八条  涉诉信访案件为零,因办案人员责任导致当事人到院里信访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2分,到区里信访的每件扣3分,到市里信访的每件扣5分,到自治区信访的每件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0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电脑分案,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分管院长书面批准,每违反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五十条  案件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每错录或漏录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五十一条  确保庭审及合议速录,每少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五十二条  年内安排观摩庭3次,每少一次扣部门5分。按要求报送优秀法律文书及案例分析,每迟报或漏报一份扣部门3分。

第五十三条  突出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每有一件得不到经济赔偿,扣部门及责任人0.5分。

第五十四条  与侦查、起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未开展此项工作,扣部门10分。

 第四节  行 政 庭

 

第五十五条  部门及个人案件质量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按《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当年审结案件的平均分即为个人及部门的案件质量分。

第五十六条  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每超期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公开审判率为100%,每减少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上诉率不超过3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及个人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奖部门及个人1分。 

第五十七条  发回重审案件(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为零,因违反法定程序每发回重审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全年无发回重审案件奖部门及个人10分。

第五十八条  改判案件为零,因实体错误(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每改判1件扣部门及个人3分,全年无改判奖部门及个人10分。再审改判为零,每再审改判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五十九条  涉诉信访案件为零,因办案人员责任导致当事人到院里信访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2分,到区里信访的每件扣3分,到市里信访的每件扣5分,到自治区信访的每件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0分。

第六十条  调撤率为65%,每超一个百分点部门及个人加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第六十一条  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及时率100%,审查正确率100%。每裁决错误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六十二条  年内召开一次行政执法部门联席会,并建立我院行政案件协调机制,未完成扣部门10分。

第六十三条  案件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每错录或漏录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按要求报送优秀法律文书及案例分析,每迟报或漏报一份扣部门3分。

 第五节     

 第六十四条  部门及个人案件质量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按《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当年审结案件的平均分即为个人及部门的案件质量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诉前保全快速反应机制》及《双休日节假日立案开庭工作制度》的,每违反一次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因情节严重而受处分的,每次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六十六条  预收诉讼费准确率为100%,每少收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擅自减免诉讼费的,每件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严格退费审核,每出现一件失误,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六十七条  案件移送及时合格率100%,未及时移送、未按各庭案件受理范围移送或者案卷不合格的,每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六十八条  案件信息录入及时准确率100%,每错录或漏录一件扣1分。全年无错误,奖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六十九条  审限跟踪通报准确及时,每有错报或者漏报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七十条  涉诉信访案件为零,因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审判作风导致当事人到院里信访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2分,到区里信访的每件扣3分,到市里信访的每件扣5分,到自治区信访的每件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0分。

第七十一条  办理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委托事项的及时准确率为100%,每有一件失误或错误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出现重大失误影响案件审理与执行的,每件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七十二条  与执行局密切配合,开展“文明接待大厅”创建活动。未有效开展此项工作,扣部门10分。

 第六节     

 第七十三条  部门及个人案件质量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按《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当年执结案件的平均分即为个人及部门的案件质量分。

第七十四条  执限内执结率95%。执结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及个人1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1分。

第七十五条  执行到位率70%,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及个人1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部门及个人1分。

第七十六条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案件及时办理率100%,未及时办理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1分。

第七十七条  执行案件受理费及缓交诉讼费应从首笔执行款中足额收回,未及时收回的每件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造成损失的扣10分。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电脑分案,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分管院长书面批准,每违反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案件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每错录或漏录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七十九条  信访案件为零,因违反程序或者因执行作风导致当事人到院里信访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1分,到区里信访的每件扣3分,到市里信访的每件扣5分,到自治区信访的每件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0分。

第八十条  非工作时间接到申请人报告应启动《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机制》而未启动或者联系不上的,每次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因情节严重而受处分的,每次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八十一条  接受人大执行工作专项视察(7月),按时做好准备工作,准备不及时或者准备不充分给我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七节   审判监督庭

 第八十二条  部门及个人案件(再审、发回重审)质量分为100分,具体分值按《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确定,当年审结案件的平均分即为个人及部门的案件质量分。

第八十三条  审限内结案率为100%,每超期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公开审判率为100%,每少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上诉率不超过50%,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奖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八十四条  发回重审案件为零,因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每发回重审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全年无发回重审案件奖部门及个人10分。

第八十五条  再审改判率为零,每再审改判(本院审判委员会认定为差错案件的)一件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八十六条  涉诉信访案件为零,因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审判作风导致当事人到院里信访的每件扣部门及个人1分,到区里信访的每件扣2分,到市里信访的每件扣5分,到自治区上访的每件扣10分,进京上访的每件扣20分。

第八十七条  案件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每错录或漏录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按要求报送优秀法律文书及案例分析,每迟报或漏报一份扣部门3分。

第八十八条  每月按照《审判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严格进行案件评查,不能按时评查完毕扣部门5分,每漏查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八十九条  每月发评查通报一次,每漏发一次扣部门5分。每季度组织案件质量讲评一次,每少一次扣部门5分。

第九十条  每季度由分管院长对评查过的案件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发现每漏过一处瑕疵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每漏过一处一般质量问题扣部门及责任人3分,每漏过一处重大质量问题,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故意漏过的扣部门及责任人20分。

第九十一条  在法定时限内审查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每有一件超期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八节  法警大队

 第九十二条 按照上级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法警教育训练计划,完成计划规定的内容,得50分。年终每有一名法警个人素质考核不合格,扣部门及个人5分。

第九十三条  每日坚持晨练,每周集中训练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非特殊情况经过分管院长批准,每少一次扣部门2分。

第九十四条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的要求,圆满完成提押、看管、值庭、值勤、协助执行工作等各项任务,得100分。每违反一次该规范的要求,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九十五条 年内发生被告人逃跑、行凶或者当事人伤害法官、破坏法院设施行为的,部门目标考核分为零。

第九十六条  严格机关警卫值班制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楼一次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每发生一次被盗事件的,扣部门及责任人20分。

第九十七条  按时参加中院法警支队调警,未能参加给我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扣部门2分。

第九十八条  加强聘任法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每年不少于2次专项教育活动,每少一次扣部门5分。聘任法警在工作外时间违法违纪的,每次扣部门10分。

 第九节  监察室(信访办)

 第九十九条  圆满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中确定的各项职责,得100分。

第一百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起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和报告,组织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每少一项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廉政教育学习计划,年内组织集中学习二次,每少一次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年内组织一次廉政知识考试,未完成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一百零二条  圆满完成《信访工作制度》中确定的各项职责,得100分。严格执行《信访工作制度》,认真做好信访案件的接待、登记、调查、报告、反馈工作,每出现一次失误或错误,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一百零三条  信访案件问题解决率达到9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部门及个人1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部门及个人1分。

第一百零四条  经我院信访接待处理后再次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的,每发生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一百零五条  每月及时发信访案件通报一期,每季度发一期信访原因分析,未按时完成,每少一期扣部门5分。

第一百零六条  按要求配合人大组织的对我院信访工作的调研(9月),因准备不充分或失误影响我院声誉的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十节     

 第一百零七条  制定我院《干警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及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及时组织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我院新制度的学习。每缺少一次扣部门2分。

第一百零八条  认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年内组织各业务庭室按要求开观摩庭,对审判员的庭审能力及书记员的记录能力组织考核讲评。每漏一次扣部门1分。

第一百零九条  建立完善考评机制,制定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对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每月发一次目标完成情况通报,每少一次扣部门2分。

第一百一十条  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中心组学习。每少一次扣部门2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及时办理法官等级及法警警衔的评定、调整、核报及工资调整工作,每出现一次失误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制定九原法院并严格执行《与人大、政协联络工作制度》,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以及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每出现一次失误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给我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年内组织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座谈会各1次,组织视察各1次,组织案件旁听及案件执行工作各1次,每少一项扣部门2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开展“文化建设年”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未开展此项活动扣部门20分,开展不力酌情扣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组织开展“精品案件”年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未开展此项活动扣部门20分,开展不力酌情扣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做好本院的党务、共青团、妇女及计生等工作,每出现一次失误扣部门2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效开展工作作风、审判作风、司法礼仪专项检查活动,每周不少于检查2次,每少一次扣部门2分。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制度情况不追究的,每发现一次扣部门3分。

 

第十一节   研究室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修订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审判指导制度。4月上旬完成修订工作,每漏一项制度,扣部门5分。5月底前完成《九原法院制度汇编》,未按时完成扣部门5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年内发简报150期,其中被上级有关部门采编80期,每少一期扣部门1分,每增加一期奖部门及个人1分。局域网、门户网保证每日信息更新一次,每少一次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一百二十条  每季度编发《九原法院工作动态》一期,每少一期扣部门5分。每月保证《包头日报》刊发我院宣传材料一篇(不少于500字),每少一篇扣部门3分,每增加一篇奖部门3分。年内在该报发专版一期,未完成扣部门10分。年内在包头电视台播出电视新闻2次,每少一次扣部门5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把宣传关口,确保在对外宣传工作中不出现泄密事件及可能会引起负面影响的宣传报导。每出现一次扣部门及责任人10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组织、督促按时完成全年调研工作任务,每被上级刊物、网站采用一篇,奖部门3分。每少完成一篇扣部门2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做好审判委员会的日常管理,针对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审判委员会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意见或建议被采纳且成效显著的,每次奖部门3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按时完成向人大所作的《关于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8月),因准备不充分给我院造成负面影响的,扣部门5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深入挖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年内组织召开运用“大协调”机制处理案件及信访维稳工作经验交流会各一次,每少一项扣部门5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加强对案件信息录入及网络使用的培训、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纠正的,每发现一次扣部门及责任人3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确保4月底前局域网内容完善,门户网正式开通。未按时完成,每推后一个月扣部门及责任人3分。

 第十二节     

 第一百二十八条  4月上旬完成办公室工作制度化建设,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每少一项扣部门2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公文的收发、起草、审核、印制。因遗漏或延误公文处理致使工作受到影响的,每次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一百三十条  按时发送有关文件及简报,并在签发后24小时内送到应送部门,每迟一份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漏发、漏送的,每份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校对错误每处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严重错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议通知(网络通知)应准确及时,误通知、漏通知每次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会议记录完整规范,缺失一次记录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严格档案管理,交接手续完备,整理及时规范,当月案卷当月整理,不得积压,每积压一件扣部门及责任人1分。每丢失一本案卷,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楼审判楼地砖、墙砖、玻璃等设施损坏,卫生间、水房下水管道堵塞以及水、电、暖、通讯等设施故障,应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修复,未按时完成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每推迟1周扣2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确保大楼卫生清洁,每出现一次脏乱差现象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我院财务制度,及时报账,每月向分管领导报送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报表,每出现一次失误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完成正常接待任务,每出现一次失误扣部门及责任人2分,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做好机要保密工作工作,出现泄密事件扣部门及责任人5分,造成后果的扣10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及时参加车辆保险,因保险过期而造成损失的,扣部门及责任人3分。加强食堂管理,因食品质量或者其它问题而导致安全问题的,扣部门及责任人20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展“厉行节约”活动,压缩经费支出,年内实现节约经费20万元的目标(与2008年相比)。

      第四章        

 第一百四十条  各业务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由管理职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目标完成情况,由院党组负责监督,并每月通报一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立案庭每月底通报一次案件超审执限情况,详细注明案号、办案部门及办案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监庭每月底通报上月案件报送审查情况、案件评分结果以及优秀法律文书情况,详细注明案号、办案部门及办案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办公室每月底通报各部门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公文管理制度以及车辆违章情况,详细注明违反制度时间、事项及责任人。每月底通报一次卫生检查及考核情况。

第一百四十四条  研究室每月底通报各部门信息简报、调研报告报送采用情况,要详细注明撰写部门及撰写人。每月底通报一次各业务部门案件信息录入检查情况、各部门网络使用检查情况。

第一百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室(信访办)每月底通报各部门信访案件受理、处理情况及信访责任认定情况。每月底通报各部门差错案件及廉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政治处每月底通报一次各部门及人员违反《考勤制度》、《司法礼仪规范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情况。每次考试结束后及时通报个人成绩及部门平均成绩。

第一百四十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发现应扣分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管理职责部门予以追究。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政治处负责各项目标的监控和汇总,每月底根据各管理职责部门的通报情况,计算出各部门及人员的加减分,监控情况每月一通报。

第一百四十九条  分值计算出现分歧或者争议时,由政治处报院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一百五十条  部门工作或者部门单项工作受到上级法院表彰的,或者被上级法院以典型经验推广的,经院党组研究,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章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九原区法院

联系我们

  • 地址:包头市九原区九原街与莎木佳路交叉口西北侧
  • 电话:0472-7165429
  • 传真:0472-7147304
  • 邮编:014060